绿证会给光伏企业带来春天吗?
一次又一次超常规行为的成功,激励着权力的拥有者更大胆地突破规则。
[1]联邦党人己经充分意识到法律的确定性的相对性,法律的模糊性之绝对性。还是以《消费者概念之模糊性分析—模糊法学的一个应用》一文为例。
法治必然是与模糊性同在的,恰似蛇鼠同穴,好比天使的脸孔,魔鬼的身材塑形着一位美女,这是法治的现实、法治的本真。不知,王海属于消费者的隶属度为uA(u1)=1。[7]B.Kosko, Fuzzy Thinking: The New Science of Fuzzy Logic. Hyperion Year of Publication, 1993 ,P263.[8]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类似地,当运用E=mc2这个公式时,人们根本无须像爱因斯坦那样思考。运用模糊匹配可以求出法律规则和法律事实之间的匹配度,进而选择匹配值较大的结果作为判决结果。
有感这一思想胎动,模糊法学作了接生婆,看到孩子与脏水,把它们视为确定性与模糊性的并存,谁也没有丢掉。(一)模糊法学关照一种现实的、真正的法治模糊法学的研究者经历着思想考验上的惊心动魄,然而最终却有惊无险。西方人、古代人经常取代当代中国人应当占据的主体地位,充当了法学研究中的主体。
譬如,一些学者喜欢以英国法官柯克的故事作为立论的基础,似乎柯克坚守的法律观念与法治实践,都可以不加反思地充当中国法治建设的应然目标。在《国性篇》一文中,梁启超还说:吾国立国于大地者五千年,其与我并建之国,代谢以尽者,不知几何族矣,而我乃如鲁光岿然独存。按照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的说法,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主要是为了满足当代中国人的需要。
倘若要全面、具体地认识这种主体迷失的现象,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着眼。甚至人们头脑中模糊的东西也是他们的可以通过经验来确定的、与物质前提相联系的物质生活过程的必然升华物。
譬如,很多流行的法学论著都这样批评当代中国的法与人:不讲正当程序,不搞权力制衡,司法不大正规,法官时而受贿……诸如此类的批评即使持之有故,它也包含了一个值得反思的倾向:这是在以外国人的眼光、外国人的标准来衡量当代中国人。它并没有真正地把21世纪初期的中国人,当作法学研究的主体。其实,西方法学话语的强势地位只是一个表征,在这种强势话语的背后,是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强大的经济实力与繁荣的物质文化。即使是在一些面向中国的法学研究中,这样的现象依然是存在的。
在这样一些人权理论中,虽然也有人,虽然也讲到了人的权利,但是,这些人到底是谁,似乎并不能严格坐实,只是一些符号化的影子,没有血肉,也没有个性。法学研究中的主体迷失不仅削弱了法学理论对于当代中国社会现实的解释能力,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法学理论应当具备的对于社会现实的干预能力、改造能力。按照谢晖的归纳,一个法治保守主义的思潮也因此而兴起,其代表人物便是武树臣、梁治平、朱苏力等。三、通过历史唯物主义方法实现主体回归要找回迷失的法学主体,要实现法学研究中的主体回归,就有必要更新法学研究的方法。
把这种方法运用于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就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学研究方法。法学研究中的主体迷失现象,既根源于西方法学话语的强势地位,也受到了文化保守主义思潮的影响。
有鉴于此,我们就有必要针对法学研究中的主体迷失现象予以专门的评析,描述这种现象的主要形态,寻找这种现象产生蔓延的背景与根源。[5]杜钢建:《〈论语〉四道与新仁学四主义》,《天津社会科学》1993年第6期。
因此,按照西方法学的话语逻辑来演绎中国的法学理论,来展开中国的法学研究,也就顺理成章了。至于这些法治理论背后的人(尤其是当代中国人),常常被淡化或虚置。在现实的生活过程中,包含着足以展示当代中国人的多个维度:他们的经济状况,他们的内心信仰,他们的交往方式,他们的秩序意识,他们的公正观念,等等,通过这些维度,可以描绘出当代中国人生活的立体画面。但问题在于:一方面,这些法学论著中的我们到底是谁?如果我们仅仅代表作者自己,那么,这里的我们认为其实就是我认为,其实就是作者个人的私见,这样的私见与当代中国人的生活世界、秩序世界、法律世界,可能有一些联系,但也可能根本就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因此,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下进行法学研究,就不能不回应、满足当代中国人的现实需要。[11]在中国固有的文化保守主义之外,源于西方的形形色色的后学,诸如后现代主义、后殖民主义在当代中国的广泛传播,既强化了文化保守主义的自信心,同时也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的法学理论。
发生这种现象的一个思想根源是:在一些学者的潜意识里,西方人的想法与活法,就应当是中国人的想法与活法,两者之间似乎不必做出什么区分。[4]杜钢建则明确指出,传统儒家的仁学思想主要由仁道、恕道、义道和政道四部分组成,可以说这是传统仁学的四项基本原则。
[12]谢晖:《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中国法制现代化沉思》,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25页。[14] 按照这样的视角,在当代中国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学方法,就可以从多个方面理解当代中国人的生活世界、秩序世界与法律世界。
因为,法学说到底还是一门世俗的、实用的学问,应当解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换言之,研究者不是从当代中国人的立场出发,而是从自己的个人立场出发,来打量、评判当代中国的社会生活与法律秩序,这就导致了本文所谓的主体迷失。
因为,我们的法学研究,是在当代中国这个特定的时空范围内所展开的法学研究,不是在古希腊、古罗马,也不是在春秋战国时代所展开的法学研究。在诸如此类的理论构想中,我们可以体会到孔子、孟子的立场,但却难以体会到当代中国人的立场。法律实际上是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中。它吸引了无数的年轻人满怀着大丰收的合理预期加入到这个行业里,从而聚积了旺盛的人气,酿成了火热的场面。
法律应当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有什么样的人,就会孕育出什么样的法。
这种情况下的我们,即使有研究者自己,但却未必有当代中国人。从形式上看,法学研究确实就是在写论文,然而,法学论文与文学、历史、哲学方面的论文相比,虽然存在着某些共性,但也具有显著的区别。
因此,道德、宗教、形而上学和其他意识形态,以及与它们相适应的意识形式便失去独立性的外观。应当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
譬如,以蒋庆、杜钢建等人为代表的研究者,就习惯于从儒家学说中开出当代中国所需要的政治理论与法学理论。这就意味着,在马克思的著述活动中,始终包含着一个明确的主体,那就是无产阶级与劳苦大众。譬如,马克思所阐述的一系列理论,基本上都是站在无产阶级或劳苦大众的立场上来发言的。宋人张载所说的为天地立心,为生民请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宏愿,实际上也表明了天地、生民、往圣、万世才是研究的主体。
这本著作的广泛流传,其实已在相当程度上表明,这种借用他者的目光来审视中国的法学旨趣,早已侵入一些学者的心灵与骨髓。[6]刘星:《法律解释中的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法律现代性引出的一个问题》,《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1期。
喻中,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13]经典作家的这段论述,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方法的基本精神:立足于实际活动的人,从他们的现实生活出发。
因为,法律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存在。[4]蒋庆:《以中国解释中国:回归中国儒学自身的解释系统》,中国论文网)(www.chinalw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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